严安林;谈晨逸;为遏制“台独”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的行径,我国于2005年通过并实施《反分裂国家法》。“台独”分裂势力为谋求“独立”,在岛内宣扬“民族自决权”,推动“公投制宪”,制造“事实分离”状况。自决权适用于殖民地、非自治领土等情形,且国际法亦未承认“分离权”。据此,台湾问题不属于可以主张自决权的情形,“台独”势力系盗用自决权来掩盖其分裂国家的目的。“公投”和“事实分离”是“台独”分裂势力企图分裂国家的另外两种重要手段,它们的有效性分别以母国同意和国际社会承认为条件。对此,《反分裂国家法》第2条通过规定“国家绝不允许‘台独’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、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”,严厉制止了这两种手段制造“分离”的可能性。
2025年03期 No.199 1-14页 [查看摘要][在线阅读][下载 174K]